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中,我们能看到什么?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由新华社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不到600字,但分量十足,堪称中国改革进程中又一重磅决策。
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应: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房地产税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房住不炒
10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房地产税被普遍认为具有调节税收、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的重要作用。此次《决定》在开篇部分,即明确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市场化改革,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与此同时,住房价格的持续上升,既成为不少居民家庭的沉重负担,也带来了不小的经济、社会及政治问题,推高了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成本。
作为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是落实“房住不炒”的又一重大决策,也将进一步加速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余凌曲认为,房地产税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往往是最重要税种之一,可以发挥为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筹集资金、调节财富及收入差距、提高地方财政能力等功能。
“中国推行房地产税是大势所趋,一方面我国公共事业发展、地方财政可持续性需要补短板,房地产税可以提供稳定税源;另一方面各大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房地产金融化问题,房地产税可以为我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金融经济风险提供有效工具。”
“就像通过调节契税,增加交易成本,给股市降温类似,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也将起到增加持有成本、打击市场炒作功效,为房地产市场过度金融化降温。”
科学可行
《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这意味着,市场上的住宅、公寓、写字楼、商铺等所有房地产,将被纳入征税范围。
针对征收范围、税率多少等具体问题,《决定》明确“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也就是说,中央定方向,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允许地方进行创新。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因地制宜、科学可行也是《决定》透露出的关键词。
循序渐进
《决定》明确,“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在为期五年的试点期限内,“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房地产税涉及方方面面,较为敏感,因此推进非常慎重。包括房屋价格评估体系、住房信息登记及追踪制度等体系构建也并不简单。近两年来,房地产税一直没有进入立法审议的程序,也从侧面说明,相关调研及前期论证工作尚未完成。
面对重重挑战,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被视为房地产税全面落地的“破局点”。与立法并行,无疑将有助于立法草案的推进和完善,也有助于科学评估执行效果。
事实上,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推行,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在 “房住不炒”和推动中国走向科技和制造强国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改革也势在必行。
接下来,按照《决定》中的相关表述,当下面临房价压力较大的城市,或将得以首先解“燃眉之急”。那么,从长期来看,房产价格是否会受到房地产税的影响,有一个趋向于合理空间浮动呢?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科技金融中心主任吴海峰认为,目前像一些房价偏高的地方的城市,房价有可能会向下浮动。“投资房产再也不是把资产增值视为决策的唯一因素。因为现在持有房地产本身就是有成本的。”
在吴海峰看来,此次试点推出意味着我国将努力摆脱“房地产依赖”的经济增长模式。从高速度到高质量增长,同时在深化供给侧改革的情况下,国家层面需要逐步摆脱地产驱动、地产依赖的这种比较粗犷的经济增长模式。“在这个节点上,房产税改革试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向的转变。”
记者 / 刘达奇 庞诗凡
编辑 / 李雄飞